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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已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6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税则号列:29337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1-10-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己内酰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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