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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3号(关于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二、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发布日期] 2009-06-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交单;海关;通关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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