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摘要] 为落实“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顺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和贸易发展新业态,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海关总署决定在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以下称丝绸之路经济带)等九省(区)内的青岛、济南、郑州、太原、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拉萨等十个海关(以下称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启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企业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丝绸之路经济带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发布日期] 2015-03-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经济带;海关;丝绸之路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