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企业按照《办法》及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发布日期] 2014-03-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料件;加工;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