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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7-10-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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