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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0号(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及通关事宜)
[摘要] 2011年1月1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开始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的557个税则号列项下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5号公布)适用协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签发,且货物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起运。
[发布日期] 2010-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海关;证明文件 [时效性] Half_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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