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4775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二、凡申报进口苯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如...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4号(关于修...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4号(关于出...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号(关于对原...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公...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04-01-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4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