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摘要]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发布日期] 2014-12-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消费税;环节;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