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2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自2004年3月2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二、凡申报进口乙醇胺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乙醇胺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等方面的问...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乙醇胺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五、对于所征收的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六、对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2号(关于对...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公...
海关总署令第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对...
海关总署2008年第74号公告(关于对...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日期] 2004-03-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乙醇胺;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88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