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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第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24小时内...第五条 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第六条 进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到港前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第七条 进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第八条 海关收到舱单电子数据后方予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第九条 已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舱单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3年。第十一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
海关总署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1999-0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舱单;电子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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