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2年第27号(关于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摘要]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5-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零关税;标准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