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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具体税则号列...(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二)签订出口合同的香港进口商为“香港登记进口商”;(三)出口合同中明确列明港方进口自用数量并注明“只供香港...二、出口地海关在审核确认出口货物符合不征税的相关规定后,应向内地...三、内地出口商在办理上述粮食的不征税放行手续后,应及时向“香港登...四、对2008年以来已征税放行或已凭保放行的输港自用非配额管理粮...
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公告(关于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
[摘要]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84号公告规定,现将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具体税则号列见附件1),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发布日期] 2009-01-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食品科学和技术
[关键词] 进口商;香港;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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