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3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塞内加尔的258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享受特惠税率商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08-1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塞内加尔;零关税;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