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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85号公告(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摘要]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入区不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8-11-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入区;出口;保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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