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摘要]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发布日期] 2015-12-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维修;货物;区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