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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的公告)
[摘要]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5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7.8%。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19.9%。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3.8%。
[发布日期] 2013-07-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电钢;性硅;反补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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