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便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于2014年4月1日上线运行,实时传输经出口方海关验核的ECFA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该系统上线后ECFA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及“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ECFA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其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14-03-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原产地;报关单;证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