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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关于备案的其他单证(一)境内航空运输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经营许可》复印件;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运输工具负责人代理企业(地面代理)作为舱单传输人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关于分支机构登记三、关于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四、关于空载航空器五、关于舱单传输主体、范围六、关于货物运抵报告七、关于海关反馈信息处理八、关于转关运输货物
海关总署2008年第101号公告(关于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备案的其他单证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传输;舱单;运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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