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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6号
[摘要] 为方便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自2008年7月1日零时起,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发布日期] 2008-08-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出境;大铲;来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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