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724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9号
[摘要]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障合法货物的正常通关,维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已经海关核准且属于《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海关总署有权予以撤销。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基本事实和理由,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9-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备案;海关总署;知识产权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64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