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9号(关于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关事项)
[摘要]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障合法货物的正常通关,维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已经海关核准且属于《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海关总署有权予以撤销。
[发布日期] 2011-09-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备案;海关总署;知识产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