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6号
[摘要]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6年上半年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6年上半年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除“汽车天窗的玻璃总成、汽车天窗的线路板”为具体列名,并按此列名执行外,《标准表》中所列其他商品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经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磋商并同意,修改海关总署2005年第70号公告所公布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即食或快熟面条”(税号19023030)的原产地标准。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为“(1)从谷类或面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烹煮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焙,则烘焙亦须在香港进行;或(2)从干面条、肉类及蔬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调味、混合及冷冻”。
[发布日期] 2006-06-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标准表;原产地;香港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