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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6年9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二、自2006年9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4年第3号公告。2005年12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5年第60号公告,规定在复审调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根据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现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64号公告(详见附件),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苯酚,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0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6-09-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苯酚;海关总署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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