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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6-03-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率;由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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