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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摘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 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发布日期] 2012-10-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台湾;出口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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