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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4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7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9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发布日期] 2012-11-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不锈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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