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摘要]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发布日期] 2012-03-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完税价格;物品;进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