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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试点的通知
[摘要] 国卫办家庭函〔2014〕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根据《关于开展“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388号)要求,经层层申报和审核把关,我委决定确定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柳荫街社区等72个单位为首批“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试点单位。 各项目试点要严格按照项目工作要求,在国家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办印发的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指导手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二级培训,并同步开展相关配套活动。各地要对项目试点单位予以经费、人员等相关保障,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发布日期] 2014-10-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街道;项目试点单位;武警部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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