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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摘要] 卫医政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于2007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求,经专家论证研究,决定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见附件),纳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0-01-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临床检验项目;医疗机构临床;临床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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