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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摘要] 国卫妇幼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以下统称《标准(2016年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标准(2016年版)》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妇幼健康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情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委妇幼司。
[发布日期] 2016-09-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妇幼保健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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