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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摘要]
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了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双方主体范围,其中对于中方主体,并未明确规定包括中国自然人。
[发布日期] 2016-08-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投资法;征求意见;经营企业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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