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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发布日期] 2006-01-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目录;进口;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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