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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 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二) 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三)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四) 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五)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一) 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二) 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三) 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四) 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五) 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变化的;(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的;(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变化的。(一)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医疗机构参加由其举办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二)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药品投标人、招标人采取强迫、...
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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