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通知
[摘要]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所辖的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
[发布日期] 2013-10-29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苏州工业园区;药品进口备案;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