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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产品原申报资料中未提交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相关安全性评估...(二)产品原申报资料中已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一)需要补充或重新进行检验的;(二)需要申请人提供解释说明的;(三)需由第三方出具证明文件的;(四)其他需要修改、补充资料的情况。   第二十条 延续产品符合...(一)产品配方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二)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三)产品配方与原申报资料中配方相比发生改变的。(四)检验结果不符合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检验结果不符...(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发生改变的。(六)依据申报资料无法判断产品的安全性,申请人无法按照要求提交补...(七)补充资料时申请人自行改变产品配方、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等内...(八)产品配方中原料种类和含量与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九)产品申报的类别与相关规定不符的。(十)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技术审评;化妆品行政许可;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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