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说明:已被《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