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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关于遴选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8〕33号)要求,现将国家局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共60个)名单予以公布。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指导,深入推进示范县的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县的区域辐射效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央财政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25个省(区、市)的51个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专项经费要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被确定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示范县各项预定目标的圆满完成。国家局将于2008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综合评价,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示范县;工作;北京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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