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说明: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5号令)、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施行后相应执行新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号令、第4号令发布实施。现将新药申报、审批、保护衔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新药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