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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有关新药申报受理的问题: (一)我局已对1999年3月25日前由我局及各省级药品监...(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1999年5月1日前受理且...二、有关新药审评衔接工作事宜: (一)自1999年5月1日后受理的新药,按新颁布的《新药...(二)凡在1999年5月1日前已有单位获得新药证书和/或...(三)对5月1日前受理的新药原则上按新的技术要求审评。已...(一)1999年5月1日前获得新药证书和/或获准生产的新...(二)1999年5月1日后获准生产和获得新药证书的新药,...四、关于新药的批准文号问题 (一)1999年5月1日后批准生产的新药,其批准文号格式...五、关于新药试行质量标准的转正问题
关于实施《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说明: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5号令)、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施行后相应执行新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号令、第4号令发布实施。现将新药申报、审批、保护衔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新药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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