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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五)药材经营企业或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六)其它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七)超过有效期的;(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一)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四);(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三)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六...(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五)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已受理复验的...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广泛听取各地药监部门、药检机构及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国药监市[2003]6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检验机构;药品;复验申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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