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已组建完毕,药品广告审查人员已基本确定,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逐步依法规范。为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保护期内的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及利用重点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1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广告申请应继续严格按规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超过一年有效期后自然作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审查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要继续依法检查刊播情况,发现违法刊播要及时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广告审查;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