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抽样要求通知如下: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抽样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企业的抽样申请后(申请表见附件1),应当及时委派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抽样,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送往许可检验机构的样品进行封样(或分别封样),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的送审样品进行封样。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行政许可;许可检验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