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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第二条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第六条 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GSP检查员聘任...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申请及资...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第十条 局认证中心应在认证申请及资料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第三章 现场检查第十一条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局认证中心应在20个工作...第十二条 局认证中心按照《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派3...第十三条 局认证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第十四条 对企业所属经营单位的检查,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第十六条 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第十八条 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属于限期整改的,应在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认...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被予以公告的企...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情节严重”一词的含义,是...第二十五条 申请GSP认证及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 (说明:已被《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代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实施GSP的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0-11-16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企业;认证;现场检查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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