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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批准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产许可检验;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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