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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品种。  上述情形中的(三)...(一)按上述要求,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对已发布地方药材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药材标准对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将引种自国外且尚未批准进口的药用植物及国内新发现的药材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存在同名异物现象等问题。为严格地方药材标准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下列情形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地方药材标准;药用部位;药材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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