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疫苗临床试验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受试者安全保障,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疫苗临床试验各有关方按《规定》做好疫苗临床试验安全监测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其中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等个案报告以及定期安全性报告由申办者按《规定》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纸质报告寄送至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资料组,电子报告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传真号码:010-68584220,电子邮箱:susar@cde.org.cn。
[发布日期] 2014-01-1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严重不良事件;疫苗临床试验;报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