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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复函
[摘要]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8号)收悉。经我局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在核承压设备管理上,核设施中的核安全级闸门与核安全级压力容器不属于同一设备类别,其制造技术特点和功能要求也不一样,我局分别对这两类设备进行制造资格许可。因此,两类设备的资格许可证不能互相覆盖。核安全级闸门(含设备闸门和人员闸门)的承制单位应对整个核安全级闸门的质量负责。 (二)按照(HAF601/01)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现持有核安全1级压力容器(包括稳压器等,不含反应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可从事该类设备中核安全1级或较低级别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如希望获得核安全级闸门制造许可,应单独提出申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设备;闸门;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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