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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冶炼系统大修及改造工程(余热余能发电二期55兆瓦发电机组和5号LF炉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摘要]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冶炼系统大修及改造工程相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攀钢〔2014〕67号)及附送的《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冶炼系统大修及改造工程(余热余能发电二期55兆瓦发电机组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1〕第170号)、《55兆瓦发电机组补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4〕第006号)、《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冶炼系统大修及改造工程(5号LF炉)(总站环监字〔2014〕第018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曾于2013年7月对55兆瓦发电机组部分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同年12月我部下达环验函〔2013〕81号文,指出55兆瓦发电机组部分未落实降噪措施,厂界和敏感点噪声存在超标,不符合环保验收要求。之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2014年10月20日-21日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55兆瓦发电机组部分进行了现场复查,对5号LF炉部分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
[发布日期] 2014-12-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境保护;发电机组;兆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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