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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
[摘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文件),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列为国家“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统筹区域海陆发展,协调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强化海洋科技支撑,促进人与海洋和谐。突出重点海域主导功能的恢复与保护,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减灾防灾并重,在重点海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海洋开发方式由资源消耗型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增强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重点海域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发挥,为实现 “十一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基本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或退化趋势。氮、磷入海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5%,80%陆源排污口达标排放,中度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0%。开展海洋典型生态系统恢复工程,滨海湿地总面积恢复到2000年水平。全面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能力,形成有效覆盖全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功能区、污染源区域的监测、监视网络并实施有效监控,建立高效率、专业化、多样化、共享化、现代化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灾害应急响应系统,有效防治溢油、赤潮、外来种入侵、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全面提高重点海域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拓宽海监执法的时空覆盖范围。
[发布日期] 2007-12-25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海洋;生态;赤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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