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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
[发布日期] 2004-06-07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建筑学
[关键词] 专项;维修;住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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