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摘要]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
[发布日期] 1997-03-2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税目;税率;营业税 [时效性] Effective